根据《关于切实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湘卫指导发【2015】3号)文件的精神,我省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夫妻双方可选择在双方任意一方现居住地、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户籍地进行生育登记。本单位在编职工或户口在本单位的,如需办理生育证的,请夫妻双方一同来院办公室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夫妻双方签字并按手印)。
★ 办理生育服务证需准备以下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 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婚姻栏必须显示已婚)
3. 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 夫妻合照3张(红底2寸)
5. 生育保健服务证登记表(请来院办公室计生部门申领或在本单位下载专区下载)
6. 孕检B超单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7. 夫妻双方,如有一方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双方再婚的,需提供双方的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8. 夫妻双方,如有一方在部队服役的,须提供户口证明(加盖部队政治部公章)、军官证、士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注:1. 如一方户口为外省者,拟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还应提交省外一方户籍地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 办理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的,须提供现有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并退回原办理的独生子女证原件;
3. 怀孕登记不得超过3个月,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得超过怀孕之日起6个月;
4 办证时限:如无特殊情况,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