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民政部伤残鉴定相关政策规定,所有的伤残鉴定都应在受伤情形医疗期满后进行。
2、伤残鉴定部位以当地民政局介绍信或鉴定表上的内容为准,如受伤部位和鉴定表上内容有出入,请申请人事先和当地民政局核实。
3、申请人姓名和部队原姓名有变更的,请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证明资料。
4、如原伤残情形为肝肾、血液疾病等,需进行临床抽血化验的,请禁食12小时,禁饮6小时,头部的鉴定需鉴定前一晚清洗头发,泌尿系鉴定需晨起保留尿液,勿排空膀胱。
5、为避免更多的不便,外院辅助检查做完后,被鉴定人即可返回当地,检查结果由本院工作人员定期统一收集。
6、本院鉴定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以国家统一安排放假时间为准,请申请人自行安排好来院时间。如鉴定人数为十人以上,请当地民政局提前一周与我们联系,医务科联系电话:0731-8547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