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公伤鉴定人员须持各县市民政局开具的介绍信、鉴定表、身份证等资料到门诊楼一楼伤残接待室进行资料审核及个人档案信息填报。
2、伤残、公伤鉴定人员应服从统一安排,并由评残工作人员引领到相关伤残鉴定室进行医学检查。
3、伤残、公伤鉴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本人目前伤残的基本情况,并要积极配合鉴定专家进行有关医学检查。
4、伤残、公伤鉴定人员必须提供客观、真实的鉴定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有违反,经核实,将视为本人自动放弃鉴定或者按照此次鉴定结论为“不上等级”的结果来处理。
5、各项检查均须本人付费,请准备好相关检查费用,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须到外院进行特殊检查的鉴定人员,按照工作人员的指令到指定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如拒绝外院检查,对本次鉴定造成影响的,或不利于本次鉴定形成合议结论的,其责任应由鉴定人员本人承担。为避免更多的不便,外院辅助检查做完后,被鉴定人即可返回当地,检查结果由本院工作人员定期统一收集。
6、伤残公伤鉴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影响、干扰和阻扰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方式获取不正当权益。
7、伤残、公伤鉴定人员本次鉴定相关医学检查做完后,即可返回当地。评定结论向当地民政部门查询<即出具介绍信所属民政局查询),如有其他不明之处,可向医务科咨询,电话号码:0731-85471502。